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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贤飞诉阿尔合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飞,阿尔合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673号原告:张贤飞,男,1971年11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素彬,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尔合吉,男,1963年2月23日生。原告张贤飞诉被告阿尔合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贤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张贤飞负担。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