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田花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田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特10号申请人刘田花,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人刘田花要求宣告李花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田花诉称,申请人刘田花之子李根金与被申请人李花莲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4年2月,李根金因车祸意外身亡。之后不久,被申请人李花莲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其所生的两个小孩李玉佳、李泰澳一直由申请人刘田花带养。现申请人刘田花请求法院宣告李花莲失踪。经查,李花莲,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涟源市××星街××波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刘田花之儿媳。申请人刘田花之子李根金与被申请人李花莲于2009年12月结婚后,于2012年3月5日生育女孩李玉佳,2014年2月15日(农历正月16日)生育男孩李泰澳。同年农历2月,李根金因车祸意外身亡(其户口注销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不久,被申请人李花莲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之后,小孩李玉佳、李泰澳一直由申请人刘田花带养至今。2016年7月12日,申请人刘田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花莲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花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花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花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田花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李花莲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刘田花为失踪人李花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咏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