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海清、吕亚丁、吕金聪、吕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1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吕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工作单位是纸中纸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工作单位是大洋田万丰工业区,被告人吕某,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工作单位是福永桥头东方建富工业区盛德创电厂,被告人吕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工作单位是福永大洋田东方建富工业区,上述四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 吕某、吕某、吕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吕某、吕某、吕某、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31日19时许,被害人杨土活和女友杨雪冰驾驶电单车行驶中,不慎与吕某、吕某驾驶的电单车发生了碰撞,当杨士活继续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金咏石材城2号门路边时,被被告人吕某、吕某截停,吕某拔下杨土活电单车的钥匙,杨则拿起车锁,双方发生冲突,此时,被告人吕某、吕某也驾驶电单车赶到,随后吕某、吕某、吕某、吕某四人围住被害人杨士活,对其实施殴打,将其脸部、胸部、背部等处打伤。后被害人方报警,民警出警经现场询问,四被告人交代有打人的事实。随即,民警将四被告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士活所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本院意见被告人吕某 吕某、吕某、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二、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三、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四、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代 盼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