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乐华、葛有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乐华,葛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林乐华,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葛有根,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葛有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有根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乐华案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因被执行人葛有根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葛有根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