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方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程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115号民事判决。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11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孝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案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波审判员 鲁力审判员 鲁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