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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国品、徐瑞松、徐瑞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品,徐瑞隆,徐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品,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执行人徐瑞隆,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执行人徐瑞松,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瑞隆、徐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黔2726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兴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琪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