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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江、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江,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江,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被执行人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邢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39502。法定代表人施存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江与被执行人金华市立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