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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051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淑英,女,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