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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369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9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愿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仕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