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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连勇与姚俊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勇,姚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796号申请执行人陈连勇,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丽华小区31幢6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30627141X。被执行人姚俊锋,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住缙云县东渡村外街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7060703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勇与被执行人姚俊锋(2016)浙1102执37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连勇与被执行人姚俊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连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37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郑耀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