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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梁国辉与福建鸿翔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辉,福建鸿翔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梁国辉,男,苗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雨,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鸿翔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8层03室。法定代表人卞礼鸿。本院在执行梁国辉与福建鸿翔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鸿翔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梁国辉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