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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8-7-4号。法定代表人叶龙,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德龙,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6)辽0112民初第5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你行的银行存款182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