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10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徐德军、辛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徐德军,辛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35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31313228-2。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远,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峰,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德军,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辛赤,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徐德军、辛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525.7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德军、辛赤银行存款199525.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臧 宁审 判 员  李 珮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