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誉都思建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誉都思建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悦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誉都思建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正东集团院内A12座(科技综合楼)4层411室。法定代表人梶原文生。被执行人北京爱悦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北里129号平乐宾馆内一层8221室。法定代表人马晓楠。誉都思建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65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6638.3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爱悦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人民币十万元。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65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就剩余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审 判 员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