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陈维斌诉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维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