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陈维斌诉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维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5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