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晓方与杨新力、安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方,杨新力,安继宏,襄城县广城和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40号原告:徐晓方,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杨新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安继宏,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襄城县广城和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东环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方诉被告杨新力、安继宏、襄城县广城和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晓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晓方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