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边文刚与被告刘玉水、刘玉海、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刚,刘玉水,刘玉海,赵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816号原告:边文刚,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玉水,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刘玉海,男,45岁,汉族,市民。被告:赵国军,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边文刚与被告刘玉水、刘玉海、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水、刘玉海、赵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边文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玉水、刘玉海于2015年9月21日向我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被告赵国军提供担保,约定2015年12月30日给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刘玉水、刘玉海、赵国军未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国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水、刘玉海欠原告边文刚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赵国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玉水、刘玉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