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38号原告:付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