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38号原告:付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