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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恢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执行人苏展华与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展华,陈秋霞,陈学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展华,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霞,女,汉族,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学圣,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苏展华与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11日,因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漳平市菁城街道瑞锦花园有购买房屋,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漳平市菁城街道瑞锦花园有购买房屋可供执行的线索,查询了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时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学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69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还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船舶、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除被执行人陈学圣名下有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闽f10812),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外,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展华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