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桂平与蔡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蔡铭,江德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551号原告桂平。委托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铭。第三人江德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诉被告蔡铭、第三人江德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桂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撤回对被告蔡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