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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尧勇兵诉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尧勇兵,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55号申请人:尧勇兵,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121号广州沙太货运站内十栋10-12号。法定代表人:徐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尧勇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保全担保人钟锐以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7.9.11.13.15.17号的营业房(面积:148.93㎡,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7064**号)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意点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尧勇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