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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0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郑晓波与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波,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998号原告郑晓波,男,汉族,1992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5号江山商界5层515。法定代表人冯震,总经理。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360广场E20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蓬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波诉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晓波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波撤回对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晓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