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郑晓波与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波,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998号原告郑晓波,男,汉族,1992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5号江山商界5层515。法定代表人冯震,总经理。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360广场E20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蓬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波诉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晓波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波撤回对被告河南阅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阅开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尚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晓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