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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能杰与林俊臣、林垂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能杰,林俊臣,林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329号原告林能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臣,男,200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文暨被告林俊臣的法定代理人,系某1,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施云暨被告林俊臣的法定代理人,系某2,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垂盛,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能杰与被告林俊臣、林文、施云、林垂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以本案必须以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俊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林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俊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林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13日由本院立案受理,尚未审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 滨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人民陪审员  郭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