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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尹娟芬与尹春兴、韩仲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娟芬,尹春兴,韩仲安,韩蕊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娟芬,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兴,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审被告:韩仲安,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审被告:韩蕊君,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尹娟芬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4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尹娟芬上诉称,本案所涉房屋为被征收对象,且因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信息错误,上诉人尹娟芬先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未能妥善解决,故本案纠纷有重大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尹春兴未作答辩。韩仲安未作答辩。韩蕊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娟芬提出涉案房屋已衍生了近十起诉讼,所以社会影响大,但纠纷多与社会影响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