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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鹤岗市育才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鹤岗日报社记者。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法院[2011]向民初字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