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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亚玲与肖艳玲、陈宝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玲,肖艳玲,陈宝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848号原告:李亚玲,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宝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玲诉被告肖艳玲、陈宝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玲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亚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