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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20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负责人钟鹰。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杨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鹭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刘宇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海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