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916号原告左某,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左某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