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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916号原告左某,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左某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