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鲜峡峡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鲜峡峡,女,汉族,住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鲜峡峡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鲜峡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422元;2、本案仲裁费用1174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鲜峡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鲜峡峡与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的现金15369元,剩余30%的欠款6587元折抵物业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29.34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