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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5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聂坤华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坤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568号原告聂坤华,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坤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坤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聂坤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