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戎兴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戎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目前已不经营。2014年6月,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足,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他人为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上海智傅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72000元,税款人民币141230.7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67790.76元已向本市闵行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73439.99元已申报但未抵扣。被告人宋某某系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浙江省金华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许某、李某、茅某某的证言,涉案的9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业务凭证,订单合同,收货确认书,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档案机读材料,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宋某某系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宋迎贸易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人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二、退缴在案的税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