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福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福辉。辩护人邵任晓,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福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福辉及其辩护人邵任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谢福辉窜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镇泽路518弄58号502室被害人徐某住处,用携带的工具撬锁入户实施盗窃,在上址卧室床头柜抽屉等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5,100余元的铂金项链1根、铂金戒指3枚等物。另查明,被告人谢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谢福辉曾于2003年8月因犯绑架罪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发票,现场图,通话单,工作情况,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案发经过,侦查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福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福辉的犯罪罪名及认定累犯及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福辉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谢福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