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275号申请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被执行人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安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政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