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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占柱、贺凯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占柱,贺凯旋,谢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刑终457号抗诉机关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贺占柱,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原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贺凯旋,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原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6年7月15日被原肥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冀04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谢建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15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预谋后驾乘一辆遮挡牌照的面包车窜至肥乡县城,先后在盛世长安小区盗窃路某的红旗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423元),在兰馨苑小区盗窃岳某的奥斯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00元)、盗窃王某1的斯波兹曼电动车电瓶1组(价值100元),在东方城小区盗窃段某的小刀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99元),在锦泰花园小区盗窃孙某的欧曼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195元)、盗窃李某1的阿斯贝尔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60元),在巴奴火锅饭店西侧盗窃殷某的赛克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18元)、盗窃赵某1的黑马牌电动车电瓶1组(价值168元)。经物价评估上述8组电瓶价值共计2263元。当天,贺占柱、贺凯旋将该8组电瓶卖给被告人谢建岗,谢建岗明知这些电瓶是盗窃所得,仍以每组100元的价格收购。审理期间,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对被害人被盗经济损失进行退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占柱的供述,2015年8月3日左右的一天(不是8月3日就是8月4日),其与贺凯旋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牌照好像是冀D×××××)从南沿村出发,沿邯临路向西至尚代线向南到人民路,向东至青兰高速邯郸东入口处向��,沿赵辛线至309国道,向东行至肥乡县城,在肥乡县盗窃了13块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后回到南井寨村。在宸煊驾校练车场的南侧(南井寨村西路口、向南)将该13块电瓶卖给谢建岗。贺凯旋当时光着上身,下身穿红色水裤。当时其在肥乡县西南庄小区外面的门市前一共偷了1块电瓶。谢建岗收购电瓶时,是开着一辆白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电瓶拉回家的,其俩回家洗澡了。洗完澡后,贺凯旋来其家找其,贺凯旋用他手机与谢建岗联系后,就去谢建岗的门市上拿钱了,该13块电瓶共卖1300元,给其100元油费,剩下的1200元其俩每人分了600元。是贺凯旋提出去偷电瓶的,是何凯旋卖的。偷时其开其车,其用牌照套将牌照遮挡住了,贺凯旋将电瓶拽出来偷走。其说的“一块电瓶”是一组的意思,就是一辆电动车上的一整块电瓶。其所指认的那几个小区是准确的,也可能有���掉的小区,在每个小区内所偷的数量也有个别说的不太准确。在每个小区内具体是在哪栋楼哪个单元,有的其记不太清楚了,可能指认的不准确。被告人贺凯旋的供述,2015年8月3日或者4日,其和贺占柱驾驶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肥乡县城进入了五、六个小区共偷了11块电瓶,后又在美食林那栋楼的最西头火锅城门前偷了2块电瓶,在肥乡县共计偷了13块电瓶。贺占柱负责开车,其负责下车偷电瓶。当天其一直上身光着膀子,下衣是穿的粉红色水裤,贺占柱穿浅绿色T恤和牛仔水裤。当天下午5点左右返回本村。将盗窃的13块电瓶卖给建岗了。出卖地点在南井寨村北、邯临路南侧的一个修电车门市。是其用贺占柱手机联系的建岗,每块电瓶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建岗,总共卖了1300元,贺占柱抽出100元说是油费,剩下1200元其俩每人分了600元。其和贺���柱驾乘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无牌照面包车到肥乡县盛世长安小区偷了2块电瓶,分别是在23号楼4单元门内东侧偷了1块电瓶,还有1块电瓶可能是在10号楼4单元门外东侧偷的。在兰馨苑小区好像是偷了两、三块电动车电瓶,分别是在1号楼4单元门外偷了1块电瓶,好像在1号楼2单元也偷了。在和谐园小区好像偷了3块电瓶,分别在北楼(1号楼)5单元门内、外各偷了1块,在北楼(1号楼)6单元门外西侧偷了1块。在东方城小区偷了一、两块电动车电瓶,在B4号楼1单元门内偷了1块电瓶,好像还偷了一块电瓶。在巴奴火锅饭店西侧台阶上偷了2块电瓶。在西南庄小区偷了一、两块电瓶。在3号楼4单元门外东侧偷了1块、在1号楼4单元门内西侧偷了1块。其总共在肥乡县偷了13块电瓶。是贺占柱开车停在小区单元门口,其下车去偷。3、被告人谢建岗的供述,其只是帮贺占柱、���凯旋把盗窃来的电瓶卖掉了,帮他们卖掉后再把钱给他们。他俩每次来、都是带了十余块、二十余块电瓶,其知道他俩是偷来的电瓶。其帮他们卖过5次电动车电瓶。第一次收了6块电动车电瓶。贺凯旋给其打电话说有几块电动车电瓶让其帮他卖掉,其跟在南井寨村驾校练车场见面,其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他俩开着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车牌照用有VIP字样的车套遮挡),他们从车上拿下来6块电瓶给其,其给了贺凯旋600元,剩下20元归其所有。第二次其收了13块电瓶,买卖的过程、手段同上,其给了贺凯旋1300元,剩下30元归其所有。第三次其收了7、8块电瓶。买卖的过程、手段同上,其给贺凯旋七、八百元,剩下的60元归其所有。第四次其收了20多块电瓶,买卖的过程、手段同上,卖了二千余元。第五次其收了12块电瓶,买卖的过程、手段同上,卖了1200余元。贺凯旋让其帮他卖电瓶,后其才认识贺占柱。第二次其收购他俩的电瓶的时间是2015年8月初的一天。4、证人李某1陈述,其在锦泰花园小区做保安。其是前翟固村人。2015年8月4日中午12时许,其把电动车放在肥乡县锦泰花园7号楼1单元楼前。14时许其的该电动车的电瓶被盗的。是白色阿斯贝尔牌的。5、证人岳某陈述,其是兰馨苑小区住户,其的电瓶是在兰馨苑1号楼4单元楼下被盗的。是2015年8月4日12时左右被盗的,其的电动车是灰色奥斯牌的。6、证人王某1陈述,其是兰馨苑小区住户,其在县国税局上班。其的电瓶盗了,是在兰馨苑1号楼3单元楼下被盗的,是在2015年8月4日12点27分被盗的,被盗电动车是红色斯波兹曼的。7、证人赵某1陈述,其是永年人。2015年8月24日上���10时,其骑电动车到巴奴火锅上班,到下午2点,其下班骑电车时,发现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其调取监控发现有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牌照被挡,从车上下来一个年轻男的把其电车的电瓶偷走了,时间是在下午1点18分偷的,于是其就报警了,后来其听说其同事段利花的电动车电瓶也被那个男的偷走了,时间也跟其电瓶被盗的是同一时间,电车在巴奴火锅楼下挨着墙的台上放着,电动车是粉色黑马电动车的,电瓶壳是黑色的。偷的电车是年龄在二十七八岁左右的,中等身材,身上有一处纹身在胸部,下身穿一件橘红色七分裤,上身光膀子。8、证人殷某陈述,其是肥乡县西马固村人。2015年8月4日上午10时,其骑电车到巴奴火锅上班,其把电车停放在火锅店下面门西边的台上,到下午2点多其电瓶不见了。其报警了。其电车是粉色赛克电动车的,电瓶壳黑色��经调监控偷电车年龄二十七八岁左右,中等身材,偷电瓶时下身穿一件橘红色七分裤,上身光膀子。9、证人孙某陈述,其是锦泰小区住户。其是肥乡县肥乡镇西街村人。其来反映,2015年8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其丈夫把电车停放在锦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门外西侧,直到下午2时许其电瓶被盗了。电车是欧曼牌的,电车颜色是红灰相见。其电瓶被盗的当天,该小区7号楼1单元也有人电瓶被盗了,人家报警了。10、证人路某陈述,其是盛世长安小区住户,其是屯庄营村人。其来反映,2015年8月4日中午12时30分许,其把电动车停放在盛世长安小区11号楼3单元门外东侧,直到下午4时许其的电瓶被盗了。电车是红旗牌的。11、证人段某陈述,其是东方城小区住户,其是毛演堡村人。其来反映,2015年8月4日中午12时15分许,其把其的电车停放在肥乡县东方城小区A4号楼4单元门内中部,直到下午1时25分其发现电瓶被盗了。电车是小刀牌的。12、公安机关提取盗窃地点的监控照片。13、辨认笔录,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对其上述盗窃作案地点进行指认。14、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2263元。15、被害人出具的退赔收据。16、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谢建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二、2015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贺占柱驾驶一辆遮挡牌照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窜至肥乡县城,先后在东方城小区盗窃张某1的天能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盗窃肖某的捷安特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及新日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760元),在盛世长安小区盗窃兰某的康鹿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盗窃李某2的奥斯贝尔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在兰馨苑小区���窃杨某1的普利司通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84元)。经物价评估上述6组电瓶价值共计1984元。当天,贺占柱将该6组电瓶卖给谢建岗,谢建岗明知这些电瓶是盗窃所得,仍以每组100元的价格收购。审理期间,被告人贺占柱对被害人被盗经济损失进行退赔。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占柱的供述,2015年9月4日上午,其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悦动轿车,车牌照是冀D×××××,该车是其村贺某的。其驾车进入肥乡县城后,其在肥乡县的一家汽车装具门市上买了一套银灰色遮牌套将车牌照遮住了,在肥乡县城进了四个小区,共偷了11块电动车电瓶,偷完电瓶后返回,在北井寨村换乘白色两厢夏利车,将现代车上偷来的电瓶放到夏利车身后将现代车还给贺某,然后其驾驶夏利车将偷来的11块电动车电瓶在南井寨村西头路口向南的宸煊驾校��车场南侧卖给谢建岗,总共卖了1100元。2、被告人谢建岗供述,贺占柱单独向其出售其偷来的电动车电瓶大概是在2015年9月初,贺占柱给其打的电话说有几块电动车电瓶让其帮他卖掉,其跟他说在南井寨村宸煊驾校练车场见面,其骑着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贺占柱开着一辆白色两厢轿车(车牌照用有YIP字样的车套遮挡),贺占柱从车上拿下来12块电瓶,放到其的电动三轮车上,然后他就开车走了。其卖了1200余元,其在其门市内给了贺占柱1200元。不是11块电瓶就是12块电瓶,其也忘了,方正其是按着每块电瓶100元的价格付给他钱的。3、证人贺某陈述,冀D×××××的黑色现代轿车是其的。车主登记的是其父亲贺永强,但平常都是其开着。2015年9月4日,其将该车借给本村小庄开过。小庄叫贺占柱,有“老虎”纹身。经其辨认2015年9月4日东方城小区A4楼2单元楼口电瓶被盗的监控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小庄。当时其不知道贺占柱借我车去盗窃电瓶。其从来没有开车到过肥乡。4、证人杨某1陈述,其是兰馨苑住户,是其报的警,2015年9月4日9时30分许,其把电动车放在了4号楼3单元楼道口,11时15分许其电瓶被盗了。其共四块电瓶,普利司通牌的,灰色外壳,其通过看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偷走电瓶的是一名男子,来时开一辆黑色轿车,北京现代牌。5、证人兰某陈述,其是盛世长安住户,其是王庄村人,是其报的警,2015年9月4日9时许,其把其的电动车停放在盛世长安小区22号楼底层,10时许其电瓶被盗了。其电车是粉色康鹿牌的,其查看小区物业监控视频,发现有一辆黑色轿车,车牌照用东西遮挡的。6、证人张某1陈述,其是东方城住户,其是毛演堡乡东长桥村人。2015年9月4日8时许,其电动��还在A5楼2单元楼道内,9时许其电瓶被盗了,后其就报警了。7、证人肖某陈述,其是东方城住户,其是肥乡县天台山村人,是其报的警。2015年9月4日9时许,其和爱人李少雄将电动车停放在肥乡县东方城A4-3三单元楼道口,锁好电车就上楼了。15时许其电瓶被盗,其报警了。其被盗是一辆是捷安特电车电瓶,一辆是新日牌电车电瓶,其在物业安装的监控那里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前后车牌照被挡住了,从车上下来一辆男子将其的两辆电车电瓶盗走,这名男子大概30岁左右,穿一双红色运动鞋。8、证人李某2陈述,其是盛世长安小区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8月底一天,其丈夫把电车停放在肥乡县盛世长安小区22号楼1单元门内西侧,下午5时许其电瓶被盗了。电车是奥斯贝尔牌的。9、上诉盗窃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和现场照片。10、辨认笔录记载,经贺某对上述盗窃的贺占柱及其黑色轿车的监控照片辨认准确。11、辨认笔录记载,贺占柱对其上述盗窃作案地点进行指认。12、辨认笔录记载,经贺占柱、谢建岗相互混合辨认对方照片,辨认准确。13、涉案车辆北京现代牌轿车的勘验笔录等证据。三、201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贺占柱驾驶一辆遮挡牌照的轿车窜至肥乡县城,先后在宏鑫佳园小区盗窃王某2的斯波兹曼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盗窃张某2的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盗窃张某3的新日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60元)、盗窃胡某的奥斯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60元),在宏泰小区盗窃高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20元)、盗窃张某4的波思特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405元),在锦都花园小区盗窃侯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00元)、盗窃李某3的奥斯贝尔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84元)、盗窃赵某2的鸿禧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元360元)、盗窃郑某的帅克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0元)、盗窃柳某的捷马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360元)、盗窃魏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60元)、雷某的新日电动车电瓶及赛克电动车的电瓶2组(价值400元)、盗窃靳某的高新阳光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180元)。经物价评估上述15组电瓶价值共计4429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贺占柱对被害人被盗经济损失进行退赔。上述事实,第一,没有贺占柱对此的指证。第二,谢建岗对此不供认。第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谢建岗收购该15组电瓶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占柱供述,2015年9月4日下午,其自己驾驶一辆白色两厢夏利轿车行至肥乡县城共偷了15块电瓶。后卖给了一个骑摩托三轮车回收旧电器的二十几岁的男子,总共卖了1500元。2、证人侯某陈述,其是龙堂堡村人,是其报的警。2015年9月4日16时许,其和同事去往红星对过的小区里面跑业务,其车也没有锁。18时许左右其电瓶被盗了,是雅迪牌电瓶的,其在肥乡县六期小区被盗的。3、证人李某3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早上8时许,其电车停放在肥乡县锦都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门内西侧,当天家中有个亲戚结婚。21时许,其才发现电车电瓶被盗了。电车是奥斯贝尔牌的。4、证人赵某2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4时左右,其电车停放在肥乡县锦都花园小区19号楼5单元门内西侧,大约10分钟后其电瓶被盗了。电车是鸿禧牌的。5、证人王某2陈述,其是四期住户,其来反映半月前的一天午2时许,其将电车停放在肥乡县宏馨小区10号楼1单元口内东侧,下午4时许其电瓶被盗了。6、证人郑某陈述,其是三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12时30分许,其把电车停放在肥乡县锦都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门内西侧,直到下午5时左右其电瓶被盗了。7、证人柳某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一天,其停放在锦都花园小区15号楼6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捷马牌的)的电瓶被盗了。8、证人张某2陈述,其是四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其电车在宏馨小区19号楼1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的电瓶被盗。9、证人张某3陈述,其是四期住户。2015年9月4日下午,其停放在6号楼5单元门内东侧的电车的电瓶被盗。10、证人魏某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其丈夫停放在肥乡县锦都花园小区15楼1单元门内的电车的电瓶被盗。11、证人胡某陈述,其是四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其停放在肥乡县宏馨佳园小区7号楼3单元门内东侧的电车的电瓶被盗。电车是奥斯牌的。12、证人张某4陈述,其是2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其停放在肥乡县宏泰小区3号楼2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波思特牌)的电瓶被盗。13、证人高某陈述,其是二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下午其停在肥乡县宏泰小区3号楼2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的电瓶被盗。14、证人雷某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其停放在肥乡县锦都小区4号楼2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的电瓶被盗,其妻子电动车电瓶也被盗了,也是停在这。15、证人靳某陈述,其是六期住户,其来反映2015年9月4日其停放在肥乡县锦都小���7号楼6单元门内西侧的电车(是高新阳光牌)的电瓶被盗。16、公安机关提取的盗窃地点的监控照片。17、辨认笔录记载,被告人贺占柱对其上述盗窃作案地点进行指认。18、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4429元。19、被害人出具的退赔收据等证据。四、2015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贺占柱等驾乘一辆夏利轿车窜至邢台市内丘县城,先后在世纪星城小区盗窃郝某斯波兹曼牌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285元),在平安小区盗窃王某3电动车的电瓶1组(价值195元)、盗窃杨某2阿米尼牌电车的电瓶1组(价值315元),在园丁小区盗窃郭某澳柯玛牌电车的电瓶1组(价值320元),在恒源小区盗窃刘某邦德牌电车的电瓶1组(价值120元),在地税局家属院盗窃葛某阿米尼牌电车的电瓶1组(价值315元)。经物价评估上述6组电瓶���值共计1550元。当天,贺占柱将上述电瓶卖给谢建岗,谢建岗明知这些电瓶是盗窃所得,仍以每组100元的价格收购。审理期间,被告人贺占柱对被害人被盗经济损失进行退赔。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占柱的供述,2015年9月14日,其去了趟邢台内丘县会见网友,后来还在内丘县居民小区内偷了7块电动车电瓶,跟其一起去的还有其本村贺小鹏(贺鹏)。其等开车去的,开的是贺小鹏那辆白色两厢夏利车(没有悬挂牌照)到内丘县。其等先去会见网友了,但是对方没有出来。其就对贺小鹏说到居民小区里面转转,其想去偷电动车电瓶。去了大概三、四个小区共偷了7块电瓶,下午三点左右回到北井寨村,在北井寨村村口,其让贺小鹏下车回去了,然后其就给谢建岗打电话说有几块电瓶要卖给他,当时谢建岗说他没在家,说道晚上回家��给其打电话,其就开车拉着偷来的电瓶回家了。晚上7、8点左右,谢建岗给其打电话,其等商量在南井寨村南玉米地边交易,其就开着车拉着偷来的电瓶车去往南井寨村南,谢建岗开着他那辆两厢海马轿车,其将偷来的电瓶车装到了他车上,共卖了700元,700元是谢建岗当场给其的,然后其就回北井寨将车还给了贺小鹏。开始其只是让他开车拐到居民小区里面转转,他不知道我是想去偷电瓶,到居民小区后其就让他把车停到单元门前,然后其就进单元门偷电瓶了,等其将第一块偷来的电瓶拿回车上时贺小鹏才知道其是要偷电瓶的,贺小鹏就劝其,其说没事,不关你事,是其自己偷的,不要担心的话,贺小鹏还是不同意,其让他听我的就行了,后来贺小鹏就没说什么,其让他开车去哪个小区他就去哪个小区,他负责开车,其负责下车偷电瓶,又到其他小区偷了六块电瓶���在邢台内丘县一共偷了七快电动车电瓶。贺小鹏不知道其把电瓶卖了,700元都是其自己拿了。2、同案犯贺鹏的供述,贺占柱说没有见到网友,他就让其开车再去找那个网友一趟。其上车后发现在其车的后座上放着一块电动车电瓶,其就感觉电瓶是贺占柱偷来的,贺占柱说让其开车带他再去找那个网友一趟,其就开车带他去了,在贺占柱的指引下,其开车进了一个小区,在小区内的一个单元楼前贺占柱让其把车停下了,他说让其在车里等他一下他去楼上见网友。几分钟后贺占柱从楼里出来了手里还拎着一块电动车的电瓶,其就确定电动车电瓶是贺占柱偷来的,其说其要回家,贺占柱不让其回家,他说再偷两块电瓶就回家,然后贺占柱就让其开着车带他接着去偷电瓶,其只好继续开着车带着他去偷电瓶。在邢台内丘县大概去了三个小区共偷了七块电动车电��,第一块电动车电瓶是贺占柱自已偷的,剩下六块电动车电瓶是其开车带着贺占柱去偷的。其等开车进居民小区后,贺占柱就让其把车停放到居民小区的单元门前,他让其在车上等着,然后他就下去偷电动车电瓶了,其在车里等他,他偷了电瓶后就将电瓶放到其车的后座上,然后其就开车带着他去偷下一个电动车电瓶。贺占柱没有跟其分过钱。其只记得有一次在八、九月,那天还下着雨,中午贺占柱将其车借走了,大概在下午5点左右贺占柱将车还了回来。其中第一块电瓶是贺占柱自己偷的,其不知情,剩下的六块电瓶是其开车带着贺占柱偷的,其对剩下的六块电瓶知情。3、被告人谢建岗的供述,2015年9月14日19时许,贺占柱给其打电话说去南井寨村南乡间小路上给其电瓶,其不是骑着电三轮就是开着那辆蓝色的两厢海马轿车冀D×××××到南井��村南的乡间小路上跟贺占柱见里面,其见贺占柱开着一辆白色的两厢轿车,贺占柱把七块电动车电瓶装到其的车上,其给了贺占柱700元。4、证人郝某陈述,其来报案。其住内丘县世纪星城小区1号楼1单元1302室。2015年9月14日下午13点左右,其家的电动车电瓶被盗了,当时其没有报案,后来其在家里想了几天还是决定报案。2015年9月14日中午11点钟左右,其从外边骑电动车回来将电动车停放到其们楼道内就上楼了,14点多钟其下楼准备骑电动车上班,其发现其的电动车电瓶被偷了。其的电动车是红色斯波兹曼电动车。电动车停放在内丘县世纪星城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内。5、证人杨某2陈述,2015年9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其把电车停在平安小区13号楼1单元楼下,14时左右其去骑电车时发现电车电瓶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其的电车是阿米尼牌的。6、证人王某3陈述,2015年9月14日中午13时,其把电车停在了平安小区13号楼2单元楼下,13时40分其去骑电车时发现电车电瓶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郭某陈述,2015年9月14日中午13时20分左右,其把电车停在园丁小区11号楼1单元楼下,14时40分左右其去骑电车发现电车电瓶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其的电车时澳柯玛牌的。8、证人刘某陈述,今天下午13点30分左右,其从外面回来将其骑得电动车停放到其居住的楼下就上去了,到下午17点钟从楼上下来准备骑电动车时,发现其的电动车电瓶被盗了,后来其就急忙报警了。电动车是浅蓝色邦德牌电动车。其电动车停放在内丘县恒源小区3号楼1单元楼道口西边。9、证人葛某陈述,其来报案,其听说你们肥乡县公安局的人来内丘县核实2015年9月14日当天内丘县各小区电动车电瓶系列���窃案的情况,其在2015年9月14日中午其将电动车停在内丘县地税局家属院北楼1单元门外西侧,当天下午14时许无准备骑电动车去上班的时候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了,当时着急着去上班,也没顾上报案。其的电动车是阿米尼牌子的。10、内丘县公安局关于上述被盗者的报警登记表。11、上诉盗窃地点的现场勘验笔录。12、辨认笔录记载,经贺占柱对贺鹏照片混合辨认,辨认准确。13、辨认笔录记载,被告人贺占柱和贺鹏对其上述盗窃作案地点进行指认。14、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1550元。15、被害人出具的退赔收据等证据。综上,贺占柱共参与4起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226元;贺凯旋共参与1起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263元。谢建岗共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掩饰、���瞒犯罪所得价值5797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结伙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建岗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谢建岗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建岗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贺凯旋在共同盗窃犯罪之中与其同案分工配合,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被告人贺占柱的辩护人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贺凯旋的辩护人意见经查部分属实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贺占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贺凯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认定被告人谢建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谢建岗罚金数额过高,属量刑畸重。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报警登记表,勘验笔录,监控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退赔收据,户籍证明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谢建岗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抗诉机关提出,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罚金数额过高,属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根据谢建岗的犯罪情节,判处其罚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其犯罪数额的两倍,原判决判处其罚金三万元,确属量刑畸重,对抗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贺占柱、贺凯旋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贺占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贺凯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维持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的定罪和量刑的主刑部分,即被告人谢建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撤销原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谢建岗量刑的附加刑部分,即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三、原审被告人谢建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耀旗审 判 员  杨伟娟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