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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牟某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153号申请人:于某,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牟某,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2016)鲁1427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于某申请执行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牟某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延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