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795号申请人: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村十社平政副食品批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云虎,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曾川浩,总经理。原告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银行账号为X(农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云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X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担保人刘云虎所有的用于本次保全担保的车牌号为川BX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账号为X(农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3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润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