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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丛瑞芝与被告王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瑞芝,王玉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321号原告:丛瑞芝,女,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炜,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丛瑞芝与被告王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丛瑞芝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瑞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丛瑞芝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斐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