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丛瑞芝与被告王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瑞芝,王玉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321号原告:丛瑞芝,女,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玉发,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炜,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丛瑞芝与被告王玉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丛瑞芝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瑞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丛瑞芝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斐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