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宗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宗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316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传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宗开,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宗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