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信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信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8行审14号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应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杭州信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三层东3-06室。法定代表人董瑞波。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滨人社监处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要���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支付的谢润等16名员工2015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34978.49元。申请人根据投诉,经调查后核实被申请人尚未支付周志贵、徐静等38名员工2015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128097.74元。故申请人依法于2016年2月1日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滨人社监处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人以下处理:限收到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日内,支付周志贵、徐静等38名员工2015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128097.74元。该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处理决定书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陆续支付部分员工工资,剩余谢润等16名员工2015年11月、12月合计工资34978.49元未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及投诉登记表、未发放工资明细表、工资结清证明、承诺书、工资支付凭证、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支付工资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被申请人于支付工资决定作出后已部分履行了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对未履行的部分员工工资,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滨人社监处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关于被申请人杭州信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谢润等16名员工2015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34978.49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倪晓花人民陪审员 潘 健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