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赵振谦、吴靖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赵振谦,吴靖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8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张保龙,系公司经理。被告:赵振谦,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生,住晋州市。被告:吴靖茹,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住晋州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振谦、吴靖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