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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河沿街甲二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7717-4。法定代表人:王飞。被执行人王小英,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