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安民、许路路与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忠义易贷众筹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民,许路路,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忠义易贷众筹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吴安民。申请执行人许路路。被执行人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南路淮安。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忠义易贷众筹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民、许路路与被执行人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忠义易贷众筹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以该案重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东执行员 刘卫花执行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