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梁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81号罪犯梁涛,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因受贿罪判处罪犯梁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罪犯梁涛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梁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本次已缴纳二万元,现有考核分13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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