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素玲,刘永立,夏晓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治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牛素玲,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刘井固村。申请执行人:刘永立,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祺林园12号楼1门602号。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晓勇,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海滨居委会二组9号,现羁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XXX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治国,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路XXX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牛素玲、刘永立与夏晓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治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晓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治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1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1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327,718.40元;被执行人夏晓勇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468,345.60元;被执行人黄治国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4,000元、住宿费512元,被执行人夏晓勇负担案件受理费4,276.55元、被执行人黄治国负担案件受理费2,851.0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治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期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夏晓勇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晓勇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AAXX**小型专用客车一辆,暂无法处置,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