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596-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10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唐福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唐福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596-1160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福生,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福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