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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506号原告郭某某,女,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宋某某,男,46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翰林馨语小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