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彩遐与被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遐,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459号原告蒋彩遐,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教师,住本区临泽县沙井镇枣园路99号,身份证号:622224198211110521。委托代理人杨培栋,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25860-4。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安苑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钧,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钢,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彩遐与被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彩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彩遐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蒋彩遐负担。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