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余昌建、刘洋伶入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余昌建,刘洋伶
案由
入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692号原告刘春梅,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昌建,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舒乾家,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伶,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胡雁峰,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余昌建、刘洋伶入伙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刘春梅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意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