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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黔0402刑初55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撤回上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刑初5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云庆审判员刘海萍代理审判员孙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汪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