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红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807号罪犯陈红英,男,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英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执行中,2010年9月、2012年7月、2013年10月、2015年4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陈红英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红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万 杰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